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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诊断证明

管理员

诊断证明书是患者到医院就诊后,医院所要出具的就诊证明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病情、病史、目前症状等。到医院就诊后,医院就会主动的开出诊断证明的,同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证明文件,可以用于工伤,残疾鉴定,司法鉴定等依据

根据《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及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特作如下规定。1、每名医生要以科学、严谨、求实的态度,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,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。

2、下列情况,需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:

(一)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,应接到公检法机关、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,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。

(二)因病退休、伤害、残疾、保险索赔、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情况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绍信,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,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。

(三)患者本人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书,须持本单位介绍信,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,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生效.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。

(四)开具病休证明书必须持本人相关证件,由具有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,医院相关部门(住院患者到医务处,门诊患者到门诊办公室)审核盖章后生效。

3、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,一份交申请方,一份与单位介绍信及委托书原件由医院门诊办公室(门诊患者)或医务处(住院患者)查存。

4、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。

5、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,需开诊断证明书者,应由医院组织会诊,经过讨论后,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。

6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,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。

7、司法部门办案时,医院应积极配合,按有关规定复印病历并加盖医院公章.如需借用特殊检查材料(如x光片等),司珐部门应履行医院有关手续,并按期归还。

8、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,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。